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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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及其分部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設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信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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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規定,信用部及其分部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辦理信用業務。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農漁會法規或金融管理相關法律文件,例如信用合作社法或銀行法。這些資料可以提供具體的範例,以便解釋該條規定的適用情況。因為我不是法律系教授,也不是律師,我無法提供符合100%關聯度的詳細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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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