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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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其分部之設立、停辦、復業及遷移,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 2.農會、漁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者,應設置信用部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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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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