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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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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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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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金融法法規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 第五十七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57 條條文
- 農業金融法 第 28 條條文
- 農業金融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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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