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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會、漁會符合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時,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一)信用部之發展沿革。 (二)信用部財務業務狀況;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財務業務健全性。 2.風險管理、治理能力及理事會、監事會運作與內部控制之健全性。 3.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4.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信用部分部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信用部分部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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