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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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應運用盤點、檢視、觀察、詢問、函證、覆核、分析等方法,蒐集充分而適切之證據,俾對業務及財務狀況表示意見時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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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應運用盤點、檢視、觀察、詢問、函證、覆核、分析等方法,蒐集充分而適切之證據,俾對業務及財務狀況表示意見時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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