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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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應將所獲資料記錄於工作底稿上。採用抽查方式辦理時,並應將抽查方式、起訖期間或帳號及檢查範圍註明於工作底稿,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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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應將所得到的資料記錄在工作底稿上。如果採用抽查方式,則需要在工作底稿上註明抽查方式、起訖期間或帳號及檢查範圍,以明確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稽核人員在農會進行財務稽核,採用了抽查方式來檢查某個帳號的交易紀錄,他們就必須在工作底稿上註明抽查的方式、起訖期間、帳號及檢查範圍,以確保稽核的透明度和責任明確性。這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
- 核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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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