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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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員執行稽核工作時,受檢單位之人員應密切配合並提供必要之資料,以利稽核工作之進行,且稽核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會同主管人員要求受檢人員開啟其所經管之箱櫃抽屜等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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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稽核人員執行稽核工作時,受檢單位之人員應密切配合並提供必要之資料,以利稽核工作之進行,且稽核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會同主管人員要求受檢人員開啟其所經管之箱櫃抽屜等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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