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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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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執行職務應逐案作成書面報告,陳總幹事提報理事會、監事會;如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2. 2.稽核人員撰寫稽核報告應正確詳實,其一般查核內容至少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資產品質、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資訊管理、自行查核辦理情形及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並加以評估。 二、營業單位對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全國農業金庫、稽核人員與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改善情形。
  3. 3.第一項之書面報告,應由農會、漁會函報主管機關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
  4. 4.內部稽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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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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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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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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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逐案作成書面報告,陳總幹事提報理事會、監事會;如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