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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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員應注意操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逾越稽核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 二、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不法圖利或侵害信用部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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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