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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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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應注意操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逾越稽核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 二、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不法圖利或侵害信用部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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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稽核人員應注意操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逾越稽核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