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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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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知悉內部控制重大缺失、違法違規、或其他將肇致信用部重大損失事項,應即報告總幹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處理。倘上述人員不處理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全國農業金庫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2.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農會、漁會應予獎勵。
  3. 3.信用部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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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 失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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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稽核人員知悉內部控制重大缺失、違法違規、或其他將肇致信用部重大損失事項,應即報告總幹事、常務監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