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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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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加強內部控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信用部應建立自行查制度。
  2. 2.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並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或稽核人員已辦理一般查核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3. 3.自行查核報告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稽核人員陳報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4. 4.農會、漁會應對辦理自行查核人員施以適當之查核訓練,並由稽核人員督導各單位切實執行自行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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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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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為加強內部控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信用部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