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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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員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度之自行查核種類、次數及內容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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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稽核人員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度之自行查核種類、次數及內容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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