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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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由稽核人員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農會、漁會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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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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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經查名詞
- 覆審名詞
- 失職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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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