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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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農會漁會信用部在將放款轉列為呆帳後,仍需將債權列帳記載,並詳細登記簿備查。同時,相關業務單位應隨時關注債務人的動向,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立即依法訴追。這表示即使放款已轉為呆帳,仍需繼續追蹤債務人的情況,以確保能夠及時執行債權。例如,當農會漁會信用部將某筆放款轉為呆帳後,發現債務人有一筆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業務單位立即依法進行訴追,以保障農會漁會的權益。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訴追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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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