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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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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業金庫經准增設、遷移、裁撤分行,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換發或繳銷營業執照,並開始或停止營業。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前開期限內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屆期未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2. 2.農業金庫增設、遷移之分行,於開始營業前,應檢具警察機關對該分行安全維護評估合格之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裁撤之分行,於停止營業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第7條的第一項,該條規定了農業金庫在增設、遷移、或裁撤分行時應該遵循的程序。根據法條的要求,農業金庫必須在核准後的一年內申請核發、換發或繳銷營業執照,並開始或停止相應的營業。如果無法在指定期限內開始或停止營業,則需要提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屆期未開始或停止營業的情況下,則應該被廢止其核准。舉例來說,如果農業金庫在增設分行後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始營業,就需要提出正當理由並經過核准後延長期限,否則就必須被廢止其核准。 對於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第7條的第二項,該條規定了在增設、遷移、或裁撤分行時應該遵循的安全維護要求。根據法條的要求,增設、遷移分行應在開始營業前提供警察機關對分行安全維護評估合格之文件,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裁撤分行則應在停止營業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舉例來說,如果農業金庫計畫增設一個新的分行,則需要取得警察機關對分行安全維護的評估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前開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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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農業金庫經核准增設、遷移、裁撤分行,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換發或繳銷營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