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5.27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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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申請增設分行,中央主管機關經會商銀行法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後,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
- 農業金庫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或符合下列條件,得申請增設分行: 一、申請前一季底自有資本於扣除出售不良資產未攤銷損失後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 三、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申請前二年度稅前淨值報酬率皆高於百分之二。 五、申請前一年度決算後無虧損及累積虧損。 六、最近一年內無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中央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或有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七、最近一年內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之情事。 八、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均依規定陳報且無情節重大之情事。 九、申請前一年底經中央主管機關、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 十、最近一年內無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重大危安事故之情事。
農業金庫每年申請增設分行,不得超過二處,其分行總數不得超過十處。但為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不在此限。
- 農業金庫申請遷移國內分行,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遷移國內分行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遷移計畫書。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 前項第二款之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行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行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 農業金庫申請遷移分行,其遷移地區,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遷移。
- 農業金庫申請裁撤國內分行,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裁撤國內分行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三)。 二、裁撤計畫書。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 前項第二款之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 二、該分行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該分行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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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5.2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