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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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業金庫申請遷移國內分行,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遷移國內分行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遷移計畫書。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 2.前項第二款之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行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行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 3.農業金庫申請遷移分行,其遷移地區,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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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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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