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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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申請增設分行,中央主管機關經會商銀行法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後,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
- 2.農業金庫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或符合下列條件,得申請增設分行: 一、申請前一季底自有資本於扣除出售不良資產未攤銷損失後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 三、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申請前二年度稅前淨值報酬率皆高於百分之二。 五、申請前一年度決算後無虧損及累積虧損。 六、最近一年內無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中央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或有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七、最近一年內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之情事。 八、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均依規定陳報且無情節重大之情事。 九、申請前一年底經中央主管機關、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 十、最近一年內無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重大危安事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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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農業金庫增設分行的申請條件和限制。根據這項法規,農業金庫可申請增設分行,但需符合一系列條件,包括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備抵呆帳覆蓋率、稅前淨值報酬率、虧損情況、遵守法規等方面的要求。同時,農業金庫也需要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的農、漁會信用部。這些要求旨在保障農業金庫分行的穩健經營,並使其符合金融相關法規的規定。 此條法規内容對於農業金庫的分行設立所需要具備的條件和合規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有利於保障農業金庫分行的穩健經營,進一步提高農業金庫的風險管理水平,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銀行法法規
- 報酬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信託業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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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