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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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庫每年申請增設分行,不得超過二處,其分行總數不得超過十處。但為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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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