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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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 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三、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分署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
- 2.前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 二、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三、週轉金: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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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