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指下列各種貸款: 一、農機貸款。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三、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四、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五、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 六、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七、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 八、農家綜合貸款。 九、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十、造林貸款。 十一、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 十二、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十三、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 十四、休閒農場貸款。 十五、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十六、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十七、農業保險貸款。 十八、農民紓困貸款。 十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二十、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二、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三、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九款貸款之利率如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中央主管機關因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辦理之緊急性金融協助措施,其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得不受本辦法、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有關期限、額度、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及延期還款辦理程序規定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事項如下: 一、宣導及推動。 二、帳務處理。 三、財務收支。 四、統計業務。 五、對貸款經辦機構之輔導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前條事項,應簽訂書面契約,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事項。 二、委託期間。 三、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四、委託事項之管考。 五、違反契約之處理。 六、契約之終止及解除。 七、不可抗力之範圍及處理。 八、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全國農業金庫不得將第二十九條委託事項之全部或一部轉委託他人辦理。
全國農業金庫每年度辦理第二十九條委託事項所需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在當年度預算範圍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