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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之對象為各級農(漁)會。
  2.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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