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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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八款貸款之額度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八。
- 2.每一借款人所貸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前項附表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 3.前項所定貸款總餘額上限之計算,不包含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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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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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八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條文
- 逾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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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