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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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為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 2.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十年。但購置之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有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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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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