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19-2 條
- 1.農民紓困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2.前項對象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者,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發生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有再次申貸需求者,不在此限。
- 3.第一項貸款之每次辦理期間、方式、總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4.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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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農會法 第 12 條條文
- 漁會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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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