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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27 條

  1. 1.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八款貸款之用途如附表三之一至三之十八。
  2. 2.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九款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核定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3. 3.前項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後,該款項支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應以轉帳、匯款方式,或以由貸款經辦機構付款之劃平行線禁止轉讓記名支票支付交易相對人: 一、農機貸款、輔導漁經營貸款用於汰建或購買漁船、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耕復建貸款及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屬資本支出。 二、前款以外貸款屬資本支出,且單筆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4. 4.借款人提出之憑證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或於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貸後未獲撥款前,已先將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並提出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之憑證者,不受前項有關支付方式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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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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