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一、疑似匿名、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 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五、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六、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七、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九、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