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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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程序開始前,爭議處理機構應將調處資料送交調處人員,調處人員於調處程序完畢後,應將調處資料返還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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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調處程序開始前,爭議處理機構應將調處資料送交調處人員,調處人員於調處程序完畢後,應將調處資料返還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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