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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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申請案件經申請人申請撤回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即終結調處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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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調處申請案件經申請人申請撤回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即終結調處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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