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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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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後,應指定調處期日、場所及調處人員一人到場調處,並將調處內容記載於調處筆錄;到場調處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當事人任一方不能同意者,除第三項規定外,調處不成立
  2. 2.當事人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爭議處理機構認為仍有調處成立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3. 3.當事人任一方不能同意,而調處人員認為有成立調處可能者,得續行調處。
  4. 4.續行調處案件,由爭議處理機構指派三名調處人員,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建議送達當事人。
  5. 5.前項調處建議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6. 6.第四項當事人應於調處建議送達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調處建議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未於期間內表示同意者,視為不同意,調處不成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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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處名詞
  • 期日名詞
  • 調處不成立名詞
  • 調處成立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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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第 9 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後,應指定調處期日、場所及調處人員一人到場調處,並將調處內容記載於調處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