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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與其所屬之直轄市、縣(市)農會共保,其共保比率如下: 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
  2.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共保比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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