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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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與其所屬之直轄市、縣(市)農會共保,其共保比率如下: 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
- 2.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共保比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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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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