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保險人為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百分之二十。 三、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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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保險人為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百分之二十。 三、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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