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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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本保險,指被保險豬隻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運輸、其他意外傷害致死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 2.前項所稱運輸致死,指被保險豬隻自飼養場所運抵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運輸途中死亡之保險事故。被保險豬隻在交易前死亡,能證明因運輸所造成者,視為運輸致死。
- 3.本保險強制投保對象之投保頭數,依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豬隻頭數加計一成為上限,八成為下限,或依畜牧場、飼養場(戶)向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請其飼養頭數佐證文件(以下簡稱佐證文件)所載豬隻頭數計算。但飼養豬隻未達四十公斤,以供應其他畜牧場、飼養場(戶)為目的者,得不納入原畜牧場、飼養場(戶)投保頭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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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稱名詞
- 期間名詞
- 擔保名詞
- 所載名詞
- 佐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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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