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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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填具要保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第二項規定之保險人投保: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要保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者,免附。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或佐證文件。
- 2.前項投保之保險人為飼養豬隻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基層農會,轄區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要保人得向相鄰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基層農會投保。但要保人為農會會員者,亦得向所屬農會投保。
- 3.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與保險人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簽訂保險契約,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 4.前項定值約定為保險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 5.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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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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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標的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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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