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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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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及農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之會計處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會計制度中,對相關會計科目項下設有明細子目部分,增列農業保險子細目,並加註簽單年度別。保險業編製各種財務月報表及年報表時,於依險別列示之相關報表中,應將農業保險之各項資料單獨列載表達,並依農險基金要求編製相關報表。
  2. 2.前項相關報表由農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
  3. 3.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其會計相關事宜,應分別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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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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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法規
  •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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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保險業及農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之會計處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會計制度中,對相關會計科目項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