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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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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險基金依危險分散方案安排再保險分出時,應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有關適格再保險分出對象之規定;其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8條,農險基金在安排再保險分出時,需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有關適格再保險分出對象之規定。如果農險基金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這項工作,則同樣需要遵循相關規定。 針對這條法規,我們可以舉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所涉及的相關案例作為範例,以展示該法規在實際操作中的運作方式。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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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農險基金依危險分散方案安排再保險分出時,應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