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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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之要保人為試辦地區實際種植高粱之農民、基層農會,且應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 2.前項要保人為農民者,應與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之基層農會有契作關係。
- 3.本保險試辦地區為臺灣本島及金門縣之高粱集團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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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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