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4.21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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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高粱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指於集團產區種植高粱之農民或基層農會,於保險期間內,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致被保險高粱區域平均產量減損時,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 本保險之要保人為試辦地區實際種植高粱之農民、基層農會,且應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 前項要保人為農民者,應與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之基層農會有契作關係。
- 本保險試辦地區為臺灣本島及金門縣之高粱集團產區。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依據保單內容,參考歷史產量與價格、模擬損失頻率及損失程度定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要保人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未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投保高粱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四、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高粱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五、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為基礎,以每公頃基準產量及保障程度乘積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並依保險契約價格,計算理賠金額。
- 主管機關得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 同一筆土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之高粱保險,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合計金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
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保險人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依公告所定期限轉入農險基金。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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