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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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個工作日內補正。 二、保險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依投保土地坐落直轄市、縣(市)分別繕造投保清冊,交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協助轉送主管機關核定。 三、主管機關依投保清冊核定補助保險費,投保清冊資料有欠缺、誤繕或其他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承保保險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四、經核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投保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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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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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