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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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得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 2.同一筆土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之高粱保險,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合計金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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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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