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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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要保人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未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投保高粱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四、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高粱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五、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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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8 條中,規定了保險人不予承保的情況,包括未在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不符合種植面積要求、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高粱植株受傷等情況。這些情況都是為了保險人在承保高粱收入時能夠適當評估風險,並且避免濫用保險資源。 舉例來說,根據農業委員會最新公告所示,投保高粱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的農戶將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因此在公告受理期間未向保險人投保時,保險人將不予承保。 參考資料:農業委員會公告,相關農業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要保人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故意名詞
- 非名詞
-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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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