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其他園區機構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於每月、每季首月二十日或每年一月二十日前,持管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
- 2.前項其他園區機構如屬租地自建者,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並自取得使用執照起,依前項規定繳納管理費。
回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