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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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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者,無須繳納管理費;其已併入計算繳納管理費者,應於繳納後六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抵扣或退款,逾期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規上解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9條規定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中的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無須繳納管理費。即使已經繳納管理費的,可以在繳納後六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抵扣或退款。這些都是因為無使用到園區利益,所以不用繳納管理費。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園區事業的銷售額中包括了利息收入,並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證明這部分收入並沒有使用到園區利益,則無需繳納管理費。另外,如果已經繳納了管理費,則可以在繳納後六個月內向管理局申請抵扣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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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 9 條規定:「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