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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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補助契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 第一期補助款經受補助者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於簽約後即行撥付之;自第二期起之補助款,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作及經費進度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主管機關得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核撥付。 受補助者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主管機關繳交國庫。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狀況、相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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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