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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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進行之工作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四、發生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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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第14條,受補助者在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具體情形包括經費挪移他用、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所進行之工作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發生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針對第14條中列舉的情形,可以從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的政府政策或裁決中找到相關範例,用以說明該補助機構對於執行上述規定的具體操作方式。其中包括對經費使用不當的追繳處理、計畫工作停滯或違反契約的處理方式等。找到的範例可以幫助學生更具體地理解這些法條的應用和操作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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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