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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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項目,綜合評估受補助者之執行成效: 一、研發成果之產出績效。 二、強化產業研究發展能量及健全研究發展管理制度。 三、產業技術之創新研發、流通、加值及應用。 四、促進產學研各界之交流及合作。 五、研發人力之培訓及運用。 六、加速產業轉型與升級、創新營運模式及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七、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管理能力提升之執行成效。 前項各款所需之資料,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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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