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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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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二年內,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該研發成果。但經主管機關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理外,主管機關五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補助計畫之申請: 一、計畫執行期間,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二、計畫執行完畢,主管機關要求其賠償全部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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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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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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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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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二年內,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生產該研發成果。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