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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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農業企業機構從事下列事項之一,得提供補助: 一、規劃或開發農業產業所需之關鍵性、前瞻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 二、農產品品牌之開發研究、應用或加值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 三、促進農業產業技術發展之知識創造、流通或加值,以發展創新商業營運模式或流程。 四、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農業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研究發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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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