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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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之農業企業機構應為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且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本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公司營業項目包含農、林、漁、牧、食品、農產加工品、生技或農業機具設備製造者。 二、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無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之情事。 三、具備從事研究發展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研發成果管理能力。 四、如具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者,應領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進駐主管機關設置或輔導設置之農業科技園區之農業企業機構,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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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