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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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為限,且不超過該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三、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 四、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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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為限,且不超過該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三、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 四、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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